根据东京都都市整备局的资料,拟在东京都内经营屋外广告业之人士,应在东京都知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如未办理登记直接经营,则会被责令停业,并处以最高30万日元的罚款。
登记的有效期间为5年。有效期间届满后,如希望继续经营屋外广告业,则至少在失效日前30天办理更新手续。
- 登记申请人
根据东京都屋外广告物条例第42条,如登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东京都知事不能受理该登记申请人的申请。
(1) 因使用不正当手法取得屋外广告业登记导致登记被吊销之日起未逾2年;
(2) 因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30天内未向东京都知事提交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导致登记被吊销之日起未逾2年;
(3) 因违法办理屋外广告业登记、或未按规定备案申报导致被责令停业后仍处于停业期间内;
(4) 因违反东京都屋外广告物条例导致被罚款之日起未逾2年;
(5) 如在某法人被吊销屋外广告业登记之日前后30天内任职该法人役员,登记吊销之日起未逾2年;
(6) 如登记申请人是法人,则其役员符合上述各项之一时;
(7) 如登记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则其法定代表人符合上述各项之一时;
(8) 未按照东京都屋外广告物条例委任安排业务主任。
- 其它事项
在审查登记资料时,如发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内容中存在虚假信息,或故意不记载重要事项,亦不受理该登记申请人的登记。
在东京都申请屋外广告业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的正本及副本各1份。关于登记资料中的誓约书、履历书,如登记申请人是法人,则应是法人役员全员的誓约书、履历书;如登记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则应是其法定代理人的誓约书、履历书,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时,则应是其役员全员的誓约书、履历书。
- 屋外广告业登记申请书(第19号样式)
- 誓约书(第20号样式);
- 履历书(第21号样式);
- 3个月之内发行的登记事项证明书或复印件(如登记申请人为法人);
- 3个月之内发行住民票(如登记申请人为个人);
- 业务主任的资格、认定书等资料的复印件;
- 业务主任的从事证明(例如社会健康保险证的扫描件)。
登记申请人如希望登记结束后,都市整备局将登记通知书送到指定地址的,则应在提交登记资料时一同提交指定类型的信封及指定金额的邮票。
一般情况下,拟在东京经营屋外广告业之人士,应在开业前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简要流程如下:
- 编制登记资料;
- 持登记资料前往都市整备局都市建筑政策部绿地景观课的“屋外广告物担当”窗口(日文“都市整備局都市づくり政策部緑地景観課「屋外広告物担当」”),申请登记*;
- 如登记资料不齐全,则窗口工作人员不受理登记申请,要求补全登记资料;登记资料补全后,重新提交登记资料申请登记;
- 如登记资料齐全,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登记申请,并要求缴纳登记申请手续费;
- 工作人员审查登记资料,确认登记申请人及其办公室是否符合标准等;
- 如审核通过,都市整备局交付登记通知书予登记申请人。登记完成。
*备注: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扩大,2021年4月8日起,东京都都市整备局实行邮寄受理,可使用邮寄方式提交屋外广告业登记申请。使用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时,工作人员将额外对首次邮寄的登记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以减少登记资料不齐全的可能性。东京都都市整备局可能随时变更该规定,请以登记申请时东京都都市整备局的官方资料为准。
拟在东京都知事指定的许可区域内展示广告物之人士,不适用登记制,应在相应的办理窗口申请屋外广告物许可(日文“屋外広告物の許可”)。展示部分屋外广告物不需要屋外广告物许可,例如店铺门口张贴的营业时间告示、由国家或地方团体展示的公益广告、关于冠婚葬祭(即成年礼、婚礼、葬礼、庙会庆典)及祭祀的广告物等。
东京都屋外广告物许可的基准严格,内容包括屋外广告物的离地高度、尺寸、颜色、是否发光、车载广告的面积比例等。
申请许可的所需资料由各许可区域所辖之政府部门规定,详细应咨询相应的政府部门。屋外广告物许可的有效期限根据广告物的种类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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