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货物轻机动车运送业
- 货物机动车运送业
根据《道路运送法》(日文为“道路運送法”)第2条,道路运送业(日文为“道路運送事業”)包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及机动车道业。其中,货物机动车运送业(日文为“貨物自動車運送事業”)指使用机动车提供有偿运输服务之业务。
- 货物机动车运送业的分类
《货物机动车运送事业法》(日文为“貨物自動車運送事業法”)第2条规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主要分为:
分类
具体定义
应他人需要,使用机动车(三轮以上的轻机动车及二轮机动车除外)为他人有偿运送货物,且不属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之业务
应特定人士需要,使用机动车为他人有偿运送货物之业务
货物轻机动车运送业
应他人需要,使用机动车(仅限三轮以上的轻机动车及二轮机动车)为他人有偿运送货物之业务
- 轻机动车的定义
日本现行的《道路运送车辆法》规定,平成10年(1998年)10月起施行,轻机动车(日文为“軽自動車”)指排气量不超过660cc、长度不超过3.4米、宽度不超过1.48米、高度不超过2.0米的三轮以上机动车以及二轮机动车。
- 货物轻机动车运送业备案
根据日本《货物机动车运送事业法》第36条规定,拟经营货物轻机动车运送业之人士,应遵照国土交通省令,针对营业场所的名称、位置、以及业务用机动车的简介等事项向国土交通大臣提交备案。如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上述人士亦具有办理变更事项备案之义务。实际上,备案书由经营者提交至营业场所所辖之运输分局,再经运输支局呈交予国土交通大臣。
相较于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和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货物轻机动车运输业的基准要求较低,更适合希望个人创业、或资金实力尚未满足其它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要求的投资者。
- 营业场所合适,可将私宅作为营业场所;
- 原则上机动车库应和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处,或者确保两地距离不超过2千米;
- 机动车库可容纳所有的拟使用业务用机动车,每辆机动车平均利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且不违反都市计划法等法律;
- 登记申请人拥有机动车库的所有权;
- 休息设施合适,可供乘务员有效利用;
- 业务用机动车适合货物轻机动车运输业;
- 运输条款可使用国土交通大臣公布的标准条款,如使用其它条款,则需要提供该条款予国土交通省审查;
- 制定有杜绝疲劳驾驶、超载,确保安全运行的管理体制;
- 制定有合适的服务费用。
拟经营货物轻机动车的经营者需要向国土交通省提交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货物轻机动车运送业经营备案书
货物轻机动车运送业经营备案书记载有:
(1) 备案登记日期及预计开业日期;
(2) 事务所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 代表人的姓名;
(4) 用于运输一般货物的轻机动车、用于运输灵柩或骨灰盒的轻机动车、二轮机动车的车辆数及核载人数;
(5) 机动车库的地址、与营业场所的距离、面积;
(6) 用于乘务员休息或睡眠的设施的地址及面积;
(7) 拟使用的运输条款;
(8) 运行管理负责人的姓名及所属营业场所;
(9) 宣誓书。
- 运输费用表
运输费用表为说明运送服务相关的费用表,应包括以下信息:
(1) 距离制运费表;
(2) 时间制运费表;
(3) 其它费用,例如卸货费用、等待费用等;
(4) 运费增额,包括运输易损品、危险品、贵重品、活物、特大物品等时额外收取的费用、提供夜间、节假日运输服务的额外费用、冬季运输的额外费用;
(5) 补充说明。
- 业务用机动车等联络书
业务用机动车等联络书是证明运送从业人员在运输分局完成申请或登记之文件。
- 车检证
车检证是证明机动车符合安保基准之文件。如业务用机动车是新车,则需要记载有车辆识别号的文件。
简要而言,货物轻机动车运送业的登记备案流程如下所示:
- 决定以个人或法人名义经营货物轻机动车运送业;
- 如决定以个人名义经营,应准备营业场所、业务用机动车、机动车库、用于乘务员休息或睡眠的设施等;如决定以法人名义经营,除上述事项外,应确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应包括货物轻机动车运送业)、资本金(资本金额应多于前期开业所需资金)、事业年度、董事等;
- 如营业场所内配置的轻机动车达10辆以上,则需要委任1名整备管理者;
- 向营业场所所辖之运输分局提交登记备案文件;
- 向轻机动车检查协会提交资料,申请业务用机动车的“黑号”车牌;
- 为业务用机动车购买赔偿责任保险;
- 向税务署提交开业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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