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董事会视讯要点
台湾公司董事会原本就可以以视讯召开,在疫情期间为让董事们沟通讨论更为顺利,视频会议变成更多公司采用的开会方式。董事会以视频会议召开有几个需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一、董事会议事录应记载开会场所,如采视讯方式召开,可放某一特定与会者(如主席)之实际所在地或记载该次视频会议所使用之连结及识别方式作为会议场所。
二、董事会的召集可以以电子邮件通知。公司章程如已经规定董事会召集通知可以以电子邮件通知,即不需要再额外得到董事的个别同意,视为董事已同意。
三、董事不需签到,只需要在签到本载明以视讯方式出席。
四、台湾公司董事会仅能以视讯方式,其他方式(如电话会议)依法不能视为亲自出席。
五、非上市公司并没有强制需要录音录像,但为确保会议讨论之留档完整,建议公司仍需录音录像。
六、董事以视讯出席,视为亲自出席,故公司如有车马费的规定,董事仍可以领取车马费。
上述为董事会视讯的要点,如公司仍无法以视讯方式召开,台湾公司法第205条第5项规定,章程得订明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就当次董事会议案以书面方式行使其表决权,而不实际集会;同条第6项规定,前项情形视为已召开董事会,以书面方式行使表决权之董事,视为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无实际集会,有关董事会召集之规定。至于书面同意行使其表决权如何进行,公司法并无规定,公司可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