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通常情况下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如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中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以下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员工;
-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企业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之前,应办理并完成以下手续和流程:
- 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 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向员工公示;
- 除符合中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不定时工作制不受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员工在工作日或休息日工作无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至于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能获得加班工资,以各地的地方法规规定为准。例如,上海和深圳的地方法规规定,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须按不低于该名员工每日或每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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