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常见问题
问: |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是否需课缴薪俸税? |
答: |
如阁下所收取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是按<<雇佣条例>>规定而获取,那该款额无须课税,但任何超出按法定所应收的款项,均须课薪俸税。 |
问: |
我可如何确认我所收取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是无须课税? |
答: |
根据<<雇佣条例>>规定可领取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资格和计算,阁下可浏览以下网址(第十一章: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labour.gov.hk)),并在扣除了以下款项后作进一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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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我被公司遣散,根据<<雇佣条例>>规定我可获取一笔为数八万港元的遣散费,而雇主付予我十万港元,是否代表我应课税的款额为两万港元? |
答: |
是的,阁下的理解是正确的。 |
问: |
我为我的雇主工作了十年有多,而我最近遭雇主解雇,我从职业退休计划收取归因于雇主供款的利益十五万港元,同时我可享有廿万港元的长期服务金。在抵销职业退休计划利益后,雇主付予我五万港元,我应课税的金额是多少?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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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沿用上述方案,但我为雇主工作少于十年,以上的计算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
答: |
是的,如阁下为雇主工作少于十年,而从职业退休计划收取归因于雇主供款的利益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便须课税,所谓合乎比例的利益是指服务年期的月份总数除以一百二十,再乘以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数额。例如,阁下受雇满五年,合乎比例的利益便是十万港元(廿万港元乘以六十再除以一百二十),因此阁下应课税的款额为五万港元(十五万港元减十万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