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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5

答え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杂项购置支出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
列报杂项购置支出应注意下列各项:
1. 以杂项购置列帐之资产,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7条之1规定者,得以其成本列为取得年度之费用,不符合该条规定者,应按其性质归类,转列固定资产有关项目,并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之规定,核列折旧,不得列为取得年度之费用。
2. 在购入年度原以杂项购置项目列为费用之资产,于报废时,不能再列报损费。
3. 杂项购置之原始凭证为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劳务费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
1. 凡支付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地政士、工匠等之报酬,均属劳务费用,应于给付时依执行业务所得扣缴所得税款。如所得人为中华民国境内之执行业务者,应按给付额扣缴10%,如所得人为非中华民国境内之执行业务者,则按给付额扣缴20%。
2. 劳务费用之原始凭证为收据或签收之簿折;如经由金融机构拨款直接汇入执行业务者之金融机构存款帐户者,应取得书有执行业务者姓名、金额及支付劳务费字样之银行送金单或汇款回条。

问:
台湾营利事业建立国际品牌形象费用之认定准则如何规定?
答:
营利事业在国际市场为推广其自创并依法向经济部指定办理商标业务之专责机关请准注册之商标或服务标志所需之费用,准予核实认定。上述费用之范围,包括为开发新产品而从事国际市场调查之费用及为推广自创之注册商标或服务标志而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或国际商展之费用在内。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权利金支出应注意那些事项?应取具何种凭证?
答: 列报权利金支出应注意下列各项:
1. 权利金支出,应依契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核实认定。但契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约定金额,超出一般常规者,除经提出正当理由外,不予认定。
2. 有关生产制造技术之权利金支出,应于契约有效期间内按期摊折,并列为制造费用。
3. 给付权利金,如应扣缴所得税款而未依法扣缴者,除应通知限期补缴及补报扣缴凭单并依法处罚外,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7条有关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4. 权利金之支出凭证如下:

(1) 支付国内厂商者,应有统一发票及契约证明;支付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者,应有收据及契约证明。
(2) 支付国外厂商及非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者,除应有契约证明并取得对方发票或收据外,已办理结汇者,应有结汇证明文件;未办理结汇者,应有银行汇付或转付之证明文件;其属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21款规定免纳所得税者,应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适用免税规定之证明文件。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书报杂志费用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
购入与营利事业有关之书籍,得列为费用,但自愿按年摊提者,其耐用年数确定后,不得变更。至于书报杂志之原始凭证,为书有抬头之统一发票及国外发票凭证或报社杂志之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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