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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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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07

答え
问:
台湾营利事业存货价值的计算应采用何种方式?有无报备之规定?
答:
商品、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副产品等存货的估价,以实际成本为准;成本高于净变现价值时,得以净变现价值为准,跌价损失得列销货成本。所称净变现价值,应以决算日营利事业预期正常营业出售存货所能取得之净额为准。成本之计算方法,可以按存货之种类或性质,采用个别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方法计算。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同一种类或性质之存货不得采用不同估价方法。

问:
台湾制造业制品原料之耗用应符合那些要件,始准依帐证纪录核实认定?
答:
制造业应依「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设置账簿,平时对进料、领料、退料、产品、人工、制造费用等均作成纪录,有内部凭证可稽,并编有生产日报表或生产通知单及成本计算表,经内部制造及会计部门负责人员签章者,其制品原料耗用数量,准依帐证纪录核实认定。

问:
台湾制造业制品原料耗用数量认定之标准如何规定?
答:
这个问题分二方面说明:
1. 制造业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58条第1项规定设置账簿并纪录者,其制品原料耗用数量根据有关帐证纪录核实认定。
2. 制造业未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58条第1项规定设置账簿并纪录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过各该业通常水平,超过部分,除能提出正当理由,经稽征机关查明属实者外,不予认定。
以上各该业耗用原料之通常水平,由财政部核定。其未经核定该业通常水平者,得比照机器、设备、制造程序、原料质量等相当之该同业原料耗用情形核定。其无同业原料耗用情形可资比照者,按该事业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但上年度适用扩大书面审核者除外。

问:
与台湾营利事业经营业务无关之费用可否列支?
答: 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及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以及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款,均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损失及费用之原始凭证应具备那些要件?
答:
费用及损失之原始凭证,除统一发票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规定填记外,其为收据、证明者,应载有损费性质、金额、日期、交易双方之姓名或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其他必要记载之事项。其为经手人之证明者,亦须载有损费性质、金额、日期及其他必要记载事项,由经手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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