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报首席执行官(“CEO”)的委任予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监管局(“ACRA”)
问: |
CEO是否必须担任董事?如果无需,是否需要同意书,才能委任某人成为CEO? |
答: |
CEO不一定要担任董事。无需同意书即可委任某人为CEO。 |
问: |
对于在2016年1月3日之前委任CEO的公司,是否仍可呈报有关CEO在委任日期的信息予ACRA?是否会有任何迟交罚款? |
答: |
是的,对于2016年1月3日之前委任的CEO,公司仍可呈报有关CEO在委任日期的信息予ACRA。如果公司在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呈报,则不会有任何迟交罚款。 |
问: |
是否可委任董事总经理(“MD”)代替CEO。MD和CEO的角色是否相同? |
答: |
就公司而言,CEO是指任何一个或多个人,不论其职位名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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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对于董事兼任CEO的公司,在2014年《公司法》修正案于2016年1月生效后,公司是否需要向ACRA呈报CEO的委任? |
答: |
《公司法》修正案第173D条第2项规定: 凡在修正案生效日之前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已紧接在经理委任日期前生效的第173条,将一名或多名经理的姓名和详情呈交给ACRA,委任为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经理(视情况而定),则该经理或多名经理的姓名以及详情(视情况而定)将根据第173条规定登记入CEO名册内,直到ACRA根据第173A条第(1)(b)项接获第173条第5项所提述的资料变更通知。 因此,登记在CEO名册内的姓名是公司的经理或多个经理的。未被委任为经理的董事将不会被登记入CEO名册内。在Bizfile+推出之后,该董事的公司将需要向ACRA呈报CEO的委任。 |
问: |
公司是否可选择不委任CEO? |
答: |
是的,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委任CE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