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问: |
该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是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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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三、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四、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如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则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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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对于引进人才的申办条件具体明确了哪些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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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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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5项所称“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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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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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17项所称“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是指哪些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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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不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五)款第16项、由本市各区、重点区域经决策程序审议、公示后自主审批引进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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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派遣人员是否可以根据相关办法申请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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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本市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实行人才派遣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备后,由实际用工的事业单位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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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子女同时办理户口迁移,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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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及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凭证。16周岁及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凭证。配偶随调(或随迁)的,需提供在沪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退休、失业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凭证。引进人才收养子女随迁的,按市公安部门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