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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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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07

答え
问:
适用台湾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之租赁所得,如何课征所得税?
答: 个人住宅所有权人依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将住宅委托代管业或出租予包租业转租,契约约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规定减征所得税:
一、
出租期间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台币6千元部分,免纳所得税。
二、 出租期间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过台币6千元者,就超过部分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之馀额为租赁所得。该必要损耗及费用可逐项举证申报,如不逐项举证申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过台币6千元至台币2万元部分,必要费用标准为应税租金收入的53%;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过台币2万元部分,必要费用标准为应税租金收入的43%。

问:
在台湾什么是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
答:
自力耕作、渔、牧、林、矿之所得是指以自己的劳力从事农业耕作、渔捞、畜牧、造林、采矿等所得到的各种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馀额。

问:
什么是台湾财产交易所得?
答:
财产交易所得是指出售或交换财产及权利的所得,它的计算方式分项说明如下:
一、
出价所取得的财产和权利,以它出售时的成交价额,减去原来取得时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财产或权利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的馀额为所得额。例如张三出售高尔夫球证乙张价格台币500万元,支付佣金台币20万元,当初购入的成本是台币200万元,那么张三的财产交易所得就是台币280万元。
二、 因为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或权利,以它出售时的成交价额减去继承时或受赠时的时价,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财产或权利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的馀额作为所得额。
三、 个人和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家俱产生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纳综合所得税。

问:
在台湾个人出售汽车,是否要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答:
个人出售自用小汽车,如果不是以从事汽车买卖为职业的话,交易所得免纳综合所得税,如果有交易损失也不可以从所得总额中扣除。

问:
个人在台湾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所得,如非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者,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答:
个人出售土地及房屋的所得,非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者,其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纳综合所得税。而出售房屋的所得为财产交易所得,应课征综合所得税,至于金额的计算,要以这间房屋出售时的成交价额,减去原始取得的成本和费用后的馀额为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如果能提出实际成交价格和原始取得的实际成本等证明文件,经过国税局查明确实无误的话,应该依上面的规定核算个人的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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