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 (7)
问: |
香港公司在拟备法定财务报表时,是否需要包括其位于香港或海外的分部或代表办事处? |
||||||||||||||||||||||||
答: |
香港或海外的分部及代表办事处并不是独立法定个体,而是被视为香港成立的公司之延伸。香港公司可享有及须承担其在香港或海外的分部及代表办事处的资产及债务,因此香港公司在拟备法定单独财务报表时须包括其位于香港或海外的分部。 |
||||||||||||||||||||||||
问: |
根据《公司条例》,我们是否需要拟备合併财务报表? |
||||||||||||||||||||||||
答: |
根据《公司条例》379(2)条,如在有关的财政年度终结时,公司是控权公司,则须要就该财政年度拟备合併财务报表。 然而,根据《公司条例》379(3)条,若公司能满足以下三个情况之一,则不需要拟备合併财务报表:
|
||||||||||||||||||||||||
问: |
我们是否须要编制公司独立公司层面的财务报表? |
||||||||||||||||||||||||
答: |
根据《公司条例》379(1)条,公司的董事须就每个财政年度编制单独(单体)层面的报表。 然而,根据《公司条例》379(2)条,如在有关的财政年度终结时,公司是控股公司,则董事须以就该财政年度编制合併财务报表代替。 根据《公司条例》附表4第2条,如控股公司编制合併财务报表,关乎某财政年度的合併财务报表则须在其附注内,载有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控权公司的财务状况表及加入披露控权公司的储备的变动的附注。 但若控股公司属于《公司条例》第379条下豁免编制合併财务报表,则需要按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公司单独(单体)层面的财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