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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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报告的内容需包括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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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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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董事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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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财政年度及至报告的日期止的期间公司董事的姓名(如准备合併财务报表需包括附属公司的董事姓名)(第390(1)(a)及390(3)至39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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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在该财政年度期间的主要活动(第390(1)(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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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员了解公司的事务状况而言是事关重要及董事认为,相关披露不会损及公司的业务的事宜详情(第39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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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获准许的弥偿条文(第470条及第622D章第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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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管理合约,包括说明该合约的存在及其有效期的一项陈述;及在该合约中有利害关係的每名董事及幕后董事的姓名,及该利害关係的性质及范围(第54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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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审视(附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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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利害关係(第622D章《公司(董事报告)规例》 (下称「第622D章」)第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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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第622D章第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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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份及债权证(第622D章第5及5A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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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挂钓协议(第622D章第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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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的股息(第622D章第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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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辞职的理由(第622D章第8 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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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安排或合约中的具相当分量的利害关係(第622D章第10 条)
上市公司需根据《主板上市规则》作更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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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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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审视的内容需包括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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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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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条例》附表 5,业务审视需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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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业务的中肯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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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面对的主要风险及不明朗因素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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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财政年度终结后发生的、对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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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相当可能有的未来发展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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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财务关键表现指标进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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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环境政策及表现的探讨及公司遵守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有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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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其僱员、顾客及供应商以及与其他人士(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而公司的兴盛繫于该人士)的重要关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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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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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审视可被豁免拟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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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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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以下要求,在董事报告中的业务审视可被豁免拟备(第388(3)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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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就该财政年度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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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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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财政年度终结时,有关公司是另一法人团体的全资附属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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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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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是私人公司,且不就该财政年度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而公司的成员通过一项使该公司不就该财政年度拟备业务审视的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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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c)段所提及的特别决议 (第388(4)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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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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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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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财政年度通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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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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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财政年度及其后每个财政年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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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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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有关董事报告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终结前最少6 个月通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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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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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可藉特别决议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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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特别决议需于通过后的15日内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第388(3)(c)、622(1)及62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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