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 (5)
問: |
《公司條例》中「在提交報告方面可獲豁免」需符合什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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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一間公司不能是以下類型公司以符合《公司條例》中「在提交報告方面可獲豁免」的條件:
該公司還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以符合《公司條例》中「在提交報告方面可獲豁免」:
上述小型私人公司 / 合資格私人公司 / 小型擔保公司的法團集團或混合集團可包含非香港法人團體。 合資格私人公司 / 合資格私人公司集團的控權公司 / 混合集團的控權公司需獲得控權公司至少75%的成員通過的決議必需於財政年度完結前至少6個月發出通知及於通過後的15日內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第360、622(1)及622(2)條)。 以上條件的摘要可於以下網頁找到: https://www.hkicpa.org.hk/en/Standards-and-regulation/Standards/Our-views/Standards-Interpretations-Guides-and-PN-Members-Handbook/Reference-Materials/SME-Financial-Reporting-Framework-and-Standard/smefrfre2019 如閣下想分析 貴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條例》中「在提交報告方面可獲豁免」的條件,或就申請「在提交報告方面可獲豁免」的要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向我們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