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相关问答(一)
问: |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
答: |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 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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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
答: |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 |
问: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定额是否可以沿用? |
答: |
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规定清税。经营者变更之后,定期定额予以保留。新经营者应缴税款从原经营者清税的次日起延续。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当中,未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在税款属期结束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补充申报缴纳当期税款。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最后一日,已完整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自下一个税款属期开始正常申报纳税。 |
问: |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完成经营者变更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延续? |
答: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延续,税控设备在完成数据同步后可继续使用。 |
问: |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前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如何处理? |
答: |
已办理过信息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原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即中止。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新经营者需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等后续事项。 |
问: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期间如何规定? |
答: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