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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烟酒税之罚则

答え
问:
已税烟酒因变质损坏,厂商如何申请销毁及办理退税?
答:
已税烟酒因变质损坏或质量不合政府规定标准者,应依「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办理应税货物或烟酒销毁审查作业要点」将存置地点、处理方法及日期,向货物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派员会同销毁或回炉后,向产制厂商所在地稽征机关或海关申请退还原纳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

问:
烟酒税产制厂商未依限办理申报或不申报,其滞报金及怠报金之规定?
答:
  1. 产制厂商未依烟酒税法第12条第1项规定期限申报计算税额申报书,但已依烟酒税法第14条规定于接获稽征机关通知书3日内补办申报缴纳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者,依烟酒税法第17条规定按其应纳烟酒税税额及烟品健康福利捐金额加征1%滞报金,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10万元,最低不得少于新台币1万元。其无应纳烟酒税税额及烟品健康福利捐金额者,滞报金为新台币5千元。
  2. 产制厂商于接获稽征机关补报通知后,逾期仍未办理申报缴纳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者,稽征机关即进行调查核定补征应纳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并按核定应纳烟酒税税额及烟品健康福利捐金额加征2%怠报金,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20万元,最低不得少于新台币2万元。其无应纳烟酒税税额及烟品健康福利捐金额者,怠报金为新台币1万元。

问:
烟酒税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及烟品健康福利捐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烟酒税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及烟品健康福利捐者,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3日按滞纳金额加征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纳税义务人之事由,致不能于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得于其原因消灭后10日内,提出具体证明,向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经核准者,免予加征滞纳金。上述应纳税款及烟品健康福利捐,应自滞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自动缴纳或强制执行征收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计算利息,一并征收。

问:
那些是逃漏烟酒税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逃漏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补征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补征金额处1倍至3倍之罚款:
  1. 未依烟酒税法第9条规定办理登记,擅自产制应税烟酒出厂者。
  2. 于烟酒税法第14条规定停止出厂期间,擅自产制应税烟酒出厂者。
  3. 国外进口之烟酒,未申报缴纳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者。
  4. 免税烟酒未经补征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者。
  5. 厂存原料或成品数量,查与帐表不符者。
  6. 短报或漏报应税数量者。
  7. 烟酒课税类别申报不实者。
  8. 其他违法逃漏烟酒税或烟品健康福利捐者。

问:
违反烟酒税手续的行为有那些?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烟酒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其依限补办或改正;届期仍未补办或改正者,得连续处罚:
  1. 未依烟酒税法第9条或第10条规定申请登记者。
  2. 未依烟酒税稽征规则之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实者。
  3. 产制厂商未依烟酒税法第11条规定设置或保存账簿、凭证或会计纪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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