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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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中的「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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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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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中的「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意指合资格拟备简明帐目及董事报告的私人或担保公司(特别予以豁除的公司除外)可获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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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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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的公司能获得什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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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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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豁免是指豁免遵从有关拟备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特定规定。豁免事项包括: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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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规定须在财务报表内披露核数师的酬金 (第380(3)条及附表4第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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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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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规定财务报表须「真实而中肯地反映」情况(第38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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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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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可将附属企业豁除于综合财务报表外 (第38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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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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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规定财务报表的附注须披露董事涉及重大的交易、安排或合约中有具相当分量的利害关係(第622G章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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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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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数师无须就财务报表述明「真实而中肯地反映」的意见(第406(1)(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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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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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可遵照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或指明的「中小企财务报告准则及总纲」拟备财务报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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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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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规定须在董事报告内披露或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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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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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审视 (第388(3)(a)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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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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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董事能藉购入股份或债权证而获取利益的安排(第622D章《公司(董事报告)规例》 (下称「第622D章」)第3(3A)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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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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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第622D章第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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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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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辞任或拒绝参选连任的理由(第622D章第8(3)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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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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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涉及在与公司的指明企业所订立属重大的交易、安排或合约中有具相当分量的利害关係(第622D章第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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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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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的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需要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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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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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所有公司,包括符合《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的公司的财务报表都需要进行法定审计。
只有不活动公司才获豁免 (第447条) 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宣布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并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该决议登记,则该公司为不活动公司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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