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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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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公司-增资及减资

答え
问:
请问减资可以临时动议的方式提出吗?
答:
不可,应在召集事由中列举并说明其主要内容,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

问:
公司办理增资、减资后,如有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该如何处理?若置之不理,会有罚款吗?
答:
董事应立即宣告破产,若置之不理,代表公司之董事会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1,000,000元,但增资基准日后认股金额仅990,000元,应如何处理?
答:
公司应再召开董事会决议确认最后发行新股金额及增资基准日后,始得委托会计师进行资本查核签证。

问:
公司申请先减资、后增资可否并案办理变更登记?送件天数如何计算?
答: 申请期限应从减资基准日及分别起算15日内办理,以免受罚,若减资、增资基准日未超过15日者,得并案申请。

问:
公司减资退还股款可否以现金以外财产退还?
答: 公司减资退还股款,得以现金以外财产退还,惟所退还之财产及抵充数额,须经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且应送交会计师查核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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