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保留地
问: |
遗产中之农业用地,如何申报减免遗产税? |
答: |
应检附下列文件始可准予扣除:
农业主管机关核发之「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或「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及经都市计划主管机关出具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规定土地之公文书。 |
问: |
公共设施保留地,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
答: |
依照1988年7月15日公布增订的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继承可以免征遗产税。所以从这一天起以后死亡的被继承人,遗有公共设施保留地才可以免征遗产税。但是为了办理继承登记的需要,仍然要先把这笔保留地并入遗产总额,再以同样的金额从总额中扣除。并请附上土地所在地主管机关出具记载都市计划编订日期的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及是否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以便国税局查核。 |
问: |
公共设施保留地,如经征收,应如何申报课征遗产税? |
答: |
这个问题分为下面2种情况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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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不动产之遗产价值如何计算? |
答: |
遗产价值的计算,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时价为准,被继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时价为准。 上面所说的时价,土地以公告土地现值,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 |
问: |
公开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遗产价值如何计算? |
答: |
凡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或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以下简称上柜或兴柜)之有价证券,依继承开始日该项上市或上柜有价证券之收盘价或兴柜公司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估定之。但当日无买卖价格者,依继承开始日前最后一日该项上市或上柜股票有价证券之收盘价或兴柜股票之加权平均成交价估定之,其价格有剧烈变动者,则依其继承开始日前一个月内该项上市或上柜有价证券各日收盘价或兴柜股票各日加权平均成交价之平均价格估定之。若为初次上市或上(兴)柜股票,在公开市场正式挂牌交易或开始柜台买卖以前,虽然没有收盘价,但是如果有公开承销价格,应该依照死亡日股票的承销价格或是推荐证券商所认购的价格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