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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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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香港

ご質問

香港利息支出扣除的常见问题

答え
以下是有关于在香港利息支出扣除的常见问题:

问:
哪一类的利息支出可予以扣除?
答:
任何人士为赚取应课税利润而招致的利息支出,均可予以扣除,但仍须符合某些特定条件方能在计算应评税利润时被扣除。

问:
可扣除的特定条件包含哪些?
答:
在以下情况下,即属符合扣除条件:

该等金钱是由财务机构借入[税务条例16(2)(a)];或

该等金钱是LAC银行实体以发行监管资本证券的形式借入[税务条例16(2)(ab)];或

该等金钱是由公用事业公司所借入,而利率即由财政司司长指明[税务条例16(2)(b)];或

该等金钱是向财务机构或海外财务机构以外人士借入,而贷款人所收到的利息收入须在香港课税[税务条例16(2)(c)];或

该等金钱是向财务机构或海外财务机构借入[税务条例16(2)(d)];或

该等金钱的借出是完全和纯粹为资助借款人

iii.
招致符合资格获免税额的机械或工业装置/其开支符合资格可作扣除的作研发活动用的机械或工业装置/订明固定资产/环保机械/环保车辆的资本开支;或

iv.
购买营业存货,而所购买的营业存货是用于产生应课税利润时使用

而放债人并非借款人的相联者[税务条例16(2)(e)]。

借款人须为一法团,可申索扣除的利息是支付予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或税务局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的债权证或票据的持有人。另外,如借款人因向其相联法团借入金钱而须支付利息,而该等款额是完全来自该相联法团因发行上述的债权证或票据所得,那法团可申索扣除的利息款额不可超过该相联法团向上述的债权证或票据的持有人所支付的利息[税务条例16(2)(f)];
借款人是一个在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法团,而:-

iv.
所申索的扣除涉及该法团在集团内部融资业务通常运作过程中从非香港相联法团所借入款项而须支付的利息;及

v.
放债人须在香港境外某地区,就该利息缴付类似的税项,而该税项的税率不低于16.5%(或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8.25%);及

vi.
针对放债人使用和享有该利息的权利,并无受制于将该利息转移予任何人的合约或法律义务,除非该义务是由于放债人与借款人以外人士基于独立利益而作的交易所产生[税务条例16(2)(g)]。

问:
我是经营塑料制造业,欲向香港本地银行借贷以加大营运资金,该笔贷款是通过抵押我名下的厂房物业作为担保。在此情况下,我所支付的利息可否予以扣除?
答:
由于阁下的贷款是由财务机构所批出,符合税务条例16(2)(d)条件,但尚有要求需要遵从,即该贷款并非由阁下或您的相联者的存款作担保,又或者该贷款是由阁下/阁下的相联者向放债人﹑财政机构﹑海外财务机构或以上的相联者以存款或贷款作担保,但所产生的利息是须在香港课税。
由于阁下此笔贷款并不是以存款作担保,故所支付的利息是可以扣除的。

问:
如果该笔贷款是以一笔登记在我太太名下,存放在该银行的定期存款作担保,而我太太没有在香港经营业务,这会否导致结果有所不同?
答: 因为太太所收取由该定期存款所衍生之利息无须在香港课税,而夫妻关系是属于相联者,故此在这情况下,阁下所支付的利息开支不可获扣除。

问:
如果该笔贷款部份是由我另一家全资拥有公司名下,存放在该银行的定期存款作担保,而这家公司亦有在香港经营业务,那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可获扣除?  
答: 尽管该笔借款是以相联法团所拥有的存款作担保,但因为该相联法团须就存款利息课利得税,故所支付的利息符合条件可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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