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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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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免税所得应计入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

答え
问:
那些台湾免税所得应计入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
答:
1.证券、期货交易所得。
2.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所得。
3.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经营国际证券业务之所得。但不包括对中华民国境内之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办理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22条之4第1项各款业务之所得。
4.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经营国际保险业务之所得。但不包括其资金在中华民国境内运用所生之所得。
5.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重要投资事业及重要科技事业、营运总部、参与交通建设及公共建设而受奖励之民间机构、科学工业及因受让设备或应用软件而续用、因合并而继受租税优惠等所适用之(5年)免税所得。
6.知识产权研究发展支出加倍减除金额。
7.增雇本国籍员工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
8.增雇24岁以下本国籍员工与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薪资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

问:
台湾营利事业发生的证券(期货)交易损失是否可以扣除?
答:
最低税负制施行后发生并经稽征机关核定之证券(期货)交易损失,得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于计算证券(期货)交易所得时,先行扣除。扣除之顺序,应按损失发生年度顺序,逐年依序扣除。

问:
台湾营利事业的一般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答:
营利事业之一般所得税额,为营利事业当年度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应纳税额,减除依其他法律规定之投资抵减税额后之余额。
一般所得税额=结算申报之应纳税额-结算申报之投资抵减税额

问:
台湾一般所得税额与基本税额之关连为何?
答: 营利事业计算之一般所得税额高于或等于基本税额者,该营利事业当年度应缴纳之所得税,按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认定。一般所得税额低于基本税额者,其应缴纳之所得税,除按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计算认定外,应另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认定。前述差额,不得以其他法律规定之投资抵减税额减除之。

问:
台湾未依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1.已依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但有漏报或短报导致短漏税额之情事者,将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之罚款。
2.未依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而经稽征机关调查者,发现有应课税之金额者,除依规定补征外,应按补征税额,处3倍以下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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