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确定了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须符合实质性运营要求,公前述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企业,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不能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 生产经营在合作区
(1) 企业在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
(2) 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 人员在合作区
(1) 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
(2) 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至30名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至少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 财务在合作区
(1) 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合作区;
(2) 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合作区。
四、 财产在合作区
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在合作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注册在合作区的企业在合作区之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如该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应视为在合作区有实质性运营。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同时发布的官方解读,如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应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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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合作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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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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