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
2020年10月1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公告》,要求全市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及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工作的通知》(粤金监函〔2020〕165号)的规定,于2020年11月30日前通过快报系统(网址:
https://fdrs.gzclearing.com:8088)填报机构基本情况和相关经营数据,以及2019年以来的纳税记录、社保记录等;上传诚信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报信息、经审计的2018和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
如有需要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具体事宜:
1. 关注“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点击清理规范栏目,接收“清理规范咨询入口”链接,获取二维码后扫码进群。
2. 拨打咨询电话:0755-88318012、0755-83256103。
未在快报系统报送材料的或租赁资产为0的企业将视为非正常经营企业。企业须对填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如进一步核查发现虚报、瞒报的情况,将直接列入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或违法违规类企业名单,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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