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纵使没有产生应纳税额仍申报所得
许多公司误认为漏报所得额没有造成税捐的逃漏,就不会受到处罚。其实,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仍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依相关规定处罚。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90,000元,最低不得少于新台币4,500元。
举例说明,台湾甲公司201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全年所得额亏损新台币3千余万元,嗣经查获其漏报取自乙公司产物保险理赔收入新台币74万余元,虽加计该短漏所得额后仍为亏损,惟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该漏报所得额新台币74万余元,依当年度适用之税率17%计算之金额新台币12万余元,处2倍以下之罚款。因甲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认违章事实,依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规定,处0.4倍罚款新台币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