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简介
近年来,很多中国本土企业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号召,大力开展世界各地的业务。在这过程中,企业经常会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并支付工资薪金。另外,不少居民个人也从境外取得稿酬、特许权、股息、租金等费用。随着中国居民个人取得来自境外的收入,相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成了难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初发布了公告,对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一、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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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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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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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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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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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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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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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 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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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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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上述境外所得中的第1项至第3项属于税法中的综合所得。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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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是否需要与境内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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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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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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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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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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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抵免限额需按比例计算。
然而,不是所有境外所得税额都可以抵免境内所得税额,以下情形中的境外所得不可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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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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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 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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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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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 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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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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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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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抵免限额需按比例计算。
五、 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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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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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六、 申报地点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 抵免凭证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