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3、
享受此项政策需满足的条件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4、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1、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2、
享受此项政策需满足的条件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