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如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亦可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报酬支付人代扣代缴。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如不超过四千元,可减除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如在四千元以上,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如属于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如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如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八百元,即使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零,劳务报酬的支付方仍应履行申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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