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独资及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
任何以个人名义经营业务可称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东主为自雇人士,并需为其独资企业赚取的利润缴纳所得税。
一、 优点
1、 非常简易的手续便可开始经营业务。除了通知税务机关外,并无其他手续;
2、 经营方式非常灵活。因为只有东主一个人,他可以自行作出任何决定或变更;
3、 经营产生的所有利润都属于独资企业东主;
4、 独资企业东主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出售或转让其业务。
二、 缺点
1、
|
独资企业东主的债务责任是无限的。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倒闭,独资企业东主不仅会损失投资在企业的现金及其他资产,还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债务;
|
2、
|
独资企业东主会有比较大的压力。因为只有独资企业东主一个人需要对企业的成功与否负上全部责任。
|
独资企业是由一个人拥有的企业,没有其他合作伙伴。因此独资经营东主对企业的营运有绝对的自主权,但他却需要负上无限的债务责任。
注册独资企业的手续非常简单,而且不需要像香港有限公司般每年必须编制审计报告。申报税项时,只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独资企业的详细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者年终财务报表。
如果独资企业宣告破产,债权人可以就独资企业所产生的所有债务起诉独资企业东主,并可要求东主以个人资产作出偿还。
合伙企业
多于一名以上的个人组成的企业为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企业可以有2至20名合伙人,如需要超过20名合伙人,则需要成立一家香港有限公司。所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管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为了避免发生的争端,合伙企业需要起草一份合伙协议作为规管。
合伙企业内的所有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均是无限的,所有合伙人均需要以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债务。由于合伙企业并不是法律实体,所以有关诉讼的案件,必须是以合伙人的个人名义进行诉讼或被诉讼。
这类企业的亏损可由其他个人收入如利息、租金收入、股息及受雇收入(如有)用作抵销。
一、 优点
1、
|
与有限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的法定规管相对较少;
|
2、
|
合伙企业不需要编制审计报告或公开其账目,亦不需要申报其合伙协议到政府部门。除需要每年申报所得税外,合伙企业没有其他申报要求;
|
3、
|
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则非常灵活。如果合伙人同意,大部分关于合伙企业的规则可以被重新订立;
|
4、
|
合伙企业的设立非常简单亦非常便宜。除合伙协议外,设立合伙企业并不要求有任何规定的书面文件;
|
5、
|
合伙人对彼此承担诚信责任。合伙人如在其业务中所获得的任何秘密利润,必须先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包括从任何同业竞争中获得的任何利益。
|
二、 缺点
1、
|
合伙企业内的所有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均是无限的。这意味着每个合伙人都面临以个人资产作出偿还的风险;
|
2、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若不能偿还他占合伙比例中的债务,其他合伙人必须弥补该债务;
|
3、
|
任何合伙人都可能因合伙企业的债务而被起诉;
|
4、
|
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除非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将于合伙人离开时结束;
|
5、
|
扩充合伙企业的资金,只能透过合伙人的个人注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