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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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宪章、法规或章程大纲( 包括章程细则(如有) )的经核证副本,或对该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其他文书的经核证副本,或该宪章、法规、章程大纲或文书的经核证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上述宪章、法规、章程大纲或其他文书并非采用中文或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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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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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文或中文申报海外母公司之董事及公司秘书(如有)的以下详情资料︰
(1) 如董事及公司秘书是自然人
(i) 完整的名字及姓氏(同时提供中文姓名,如有)
(ii) 前用名字或姓氏(如有)
(iii) 别名(如有)
(iv) 惯常居住地址
(v) 香港身分证号码,或所持有的任何护照的号码及签发国家
(2) 如董事及公司秘书是法人团体
(i) 该法人团体的名称
(ii) 香港的注册编号 ( 如有)
(iii) 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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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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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任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获授权代表人的资料,该获授权代表人必须是惯常居住在香港的自然人、《法律执业者条例》所界定的律师法团、《专业会计师条例》界定的执业法团、律师行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其必须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并且代公司接受任何须向该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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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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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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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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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海外母公司在其成立所在地的主要营业地点(如有),及在其成立所在地的注册办事处 ( 或等同于注册办事处的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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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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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海外母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的经核证副本,以及该证明书的经核证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该证明书并非采用中文或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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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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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豁免,否则须提供海外母公司最近期发表的账目的经核证副本,而该账目须符合其注册成立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或(没有任何法律或规章)指明该公司所在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该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的监管机构的规章的陈述书。
如须提供的账目并非采用中文或英文,则公司须将有关账目的经核证中文或英文译本,以代替交付原语文账目的经核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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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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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时,其海外母公司如在香港已有须登记的已抵押财产及物业,则须在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注册处提交以下文件登记:
(1) 承按人或承押记人资料;
(2) 该项押记或证明有该项押记的文书的正本或副本
如以上文件非采用英文或中文,客户须提供经核证英文或中文译本副本。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的所有文件(原件除外),必须使用A4单面白纸。此项要求非法律规定,而是由公司注册处所指定,并且可能随时更改其要求, 因此,本所建议客户收集文件前先与本所联系确认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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