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止营业但有偿债能力的有限公司必须正式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撤销注册。在正式宣布解散之前,公司仍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 如公司和公司负责人未能提交周年申报表可被处失责及罚款。
在申请注销时,注销公司之申请人应作出声明。任何与申请有关连的人,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处长提供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即属犯罪,可被处罚款及监禁。由于撤销注册公司的过程复杂及涉及公司财产分配,公司应就有关程序寻求专业意见。
1、 申请撤销注册的条件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2)
该公司从未开业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已停止营业;
(3)
该公司将不会开始 / 重新营业;
(4)
该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5)
该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6)
该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7)
该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8)
该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及
(9)
已提交所有年度的周年申报表。
2、 可提交撤销注册的申请人士
(1) 该公司; 或(2) 该公司的董事/成员。3、 撤销公司注册申请程序
(1)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决议撤销公司注册;
(2)
向税务局申请《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此通知书申请大约需时四个星期。请注意,若公司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未清缴的税款或任何政府费用,税务局局长不会向有关公司发出《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 (3)
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撤销注册。递交撤销注册申请到公司注册处后,公司注册处大约需要六个月处理有关申请。
1、 法院强制清盘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7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强制清盘。 这类清盘的常见原因是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公司无力偿付其10,000港币或以上的债项或在送达该要求偿债书后的3个星期内该公司仍忽略偿付该款项,或仍未能合理地令该债权人满意,则被视为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2、 自动清盘
公司成员(股东)自愿清盘该公司成员申请公司清盘。 公司在清盘时应能够偿还债权人。
债权人自愿清盘当该公司董事认为该公司不能偿还债务。 债权人可以申请该公司自愿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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