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设立日本代表处的一般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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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选任日本代表处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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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代表处的代表可以是日本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但是,将外国人作为日本代表处的代表时,必须选任符合【企业内调职签证】或【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等在留资格申请条件的人士。 【企业内调职签证】或【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等在留资格的具体条件,客户可以自己在日本法务省的官方网站上查询,或可以向像启源这样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司的专家们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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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决定日本代表处的所在地 日本代表处只是为外国总公司提供市场调查、信息收集、物品的采购及保管、广告宣传等辅助业务的办事处。因此,很多外国企业常常租赁办公楼的一个房间作为其日本代表处。但是,因为代表处在日本法务局不进行登记,所以以其名义不能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此情况下,需要以日本代表处代表的个人名义进行签订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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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以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 日本代表处不是法人,所以不能以其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因此,需要以个人名义进行银行账户的开设。不过,即使以个人名义开设,也可以加入公司名称。例如:以【代表处名称&代表名字】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这样,比仅使用个人名义的信用度要高。银行不同,开设账户的要求也不同,加入代表处名称后不能开设银行账户的情况也存在,所以建议事先确认。 以附带办事处名称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时,所需资料如下: ○ 代表的护照; ○ 代表者的在留卡(代表是外国人时); ○ 代表处所在地的租赁合同; ○ 能够说明外国总公司及代表处详细情况的资料; ○ 外国总公司的公司印章及银行用印章等。 银行不同,所需资料也不同,所以请事先确认。 |
2. |
关于会计、税务、人事、保险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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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会计、税务方面: 日本代表处本身不能进行伴有收益的营业活动,所以原则上不属于纳税对象。因此,设立时不需要税务方面的备案,也不需要编制结算书。由于代表处和外国总公司进行损益合算,所以代表处和外国总公司的会计期通常需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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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人事、保险方面: 即使日本代表处也可以雇用员工。雇用员工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社会保险、劳灾保险、雇用保险等相关手续。而且,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源泉所得税时,需要向管辖日本代表处所在地的税务署提交【工资支付事务所等开设备案书】。具体情况可以咨询管辖税务署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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