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规管的金融活动一览表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如下:
牌照 |
受规管活动 |
例子 |
第1类 |
证券交易 |
(1) 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交易/经纪服务; (2) 为客户交易债券; (3) 为客户购买/出售互惠基金和单位信托基金; (4) 证券的配售和包销。 |
第2类 |
期货合约交易 |
(1) 为客户提供指数或商品期货交易/经纪服务; (2) 为客户购买/出售期货合约。 |
第3类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1) 以孖展形式为客户进行外汇交易买卖。 |
第4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1) 向客户提供有关买卖证券的投资意见; (2)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分析。 |
第5类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1) 向客户提供有关买卖期货合约的投资意见; (2) 发布期货合约研究报告/分析。 |
第6类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1) 为上市申请人担任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 (2) 就《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提供意见; (3) 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为上市公司提供意见。 |
第7类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1) 操作配对客户买卖盘的电子交易平台。 |
第8类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1) 为买入股票的客户提供融资并以客户的股票作为抵押品。 |
第9类 |
提供资产管理 |
(1) 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 (2) 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
第10类 |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1) 编写关于公司、债券和主权国家的信用可靠性报告。 |
来源: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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