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注册指南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负责当地公司的注册,除名和恢复事宜。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从公司登记册中被除名或被解散,以下有两种恢复注册方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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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从登记册中被除名,但尚未解散的公司;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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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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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已解散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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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恢复被除名公司注册
如果公司未能在限期前支付有关年费及相关延期罚款,将视为以行政方式剔除注册,注册处将于宪报刊登公告发布将从登记册中剔除该公司名称的通知书,该公司将会在通知书中的指明日期中处于被除名状态。
若公司从登记册中被除名,该公司或其董事,股东,清盘人或债权人可以在有关宪报公告在刊登之日起的七年内,提出从公司登记册恢复注册的申请。
在满足以下指定条件下,被除名公司可以从登记册恢复注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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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特定表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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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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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该公司董事登记册的副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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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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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恢复注册费,以及所有未偿费用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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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请注意,如果被除名公司没有注册代理,注册处则不得申请将公司恢复注册名称。除非有持牌人同意担任该公司的注册代理人,而且将公平公正地将公司名称从登记册恢复。一旦公司恢复注册,则必须立即委命其注册代理。
如公司通过行政方式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该公司将视为保持注册状态,犹如不曾解散一样。
如注册处拒绝恢复该公司注册,该公司或其董事,股东,清盘人或债权人可在九十天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法院信纳上诉要求将公司从登记册恢复注册,法院将指示注册处按照适当的条款及细则恢复注册。
二、 恢复被解散公司注册
若公司将按照法例规定进行自愿清盘程序,将立即处于解散状态。或如果公司连续七年处于被除名状态时,以行政方式罢工的最后一天宣告处于解散状态。若申请恢复已解散的公司,该公司必须在被宣告解散后的十年内向法院提出恢复注册申请。宣告解散后的十年后,该公司将无法从公司登记册恢复注册。
相关人士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解散公司恢复到公司登记册中,但不得在公司解散之日起十年后提出。
法院听取申请书后,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将该公司从公司登记册中恢复注册,并下达其认为必要或合适的法院命令,使该公司恢复解散或被除名前的注册状态。
当法院下达命令将解散公司恢复注册时,该命令的盖章副本将交由注册处存档。注册处收到已盖章的命令副本后,将根据命令指示的日期和时间恢复该公司,并颁发恢复注册证明书。
三、 恢复自愿清盘后被解散公司注册
当公司在解散之前,是根据可偿付债务自愿清算解散时,在符合以下指定情况下,法院才会将公司恢复到公司登记册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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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名他人为公司的清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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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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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名人士同意并符合资格在公司恢复注册期间出任该公司的清盘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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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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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任清盘人,已作出或将作出对清盘人的费用及酬金的拨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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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将该公司从公司登记册恢复注册,该公司将从清盘状态中恢复,公司将需要委任一名自愿清盘人。因此,法院可以任命申请人提名指定人士或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士担任清盘人。如果提出申请方打算将公司恢复到清盘前的状态,则须向法院提出第二次申请以终止清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