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没有股东,董事或监事。外国总公司应指派一位自然人作为分公司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和一名分公司经理人。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和分公司经理人可以是同一位自然人,或者总公司可以指定两个不同的自然人担任。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和分公司经理人都应遵循外国总公司的指示。
分公司可以开展与母公司不同的营业活动,只要该营业项目获得台湾主管机关的许可即可,如爲特许行业则需向相关特许单位申请取得许可进行活动。
分公司的名称应遵循以下格式:
母公司的国家名称 + 母公司注册的名称 + 台湾分公司
例如:香港商启源商务谘询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
我们将向经济部进行名称预查,并与您确认名称的可用性。如贵司首选的公司名称确认可用,我们将协助公司预先办理公司名称预查。
由于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个体,因此台湾分公司并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上,我们建议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应足以支付营运分公司的营运成本,才能够支持自身的营运。
母公司须指派一位自然人担任分公司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人。该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可以是任何国籍除了中国大陆籍。
母公司须指派一位自然人担任分公司经理人,该经理人须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及地址证明影本向政府机关报备。该经理人可以是任何国籍除了中国大陆籍。
分公司在台湾须有一个登记地址,收取台湾政府机关的信件和进行公司业务。
台湾的企业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VAT)和营利事业所得税。
营业税(VAT)凡在台湾境内经营之营利事业,应依所得税法之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营业税税率可分爲以下三类:(一) 製造业徵收5%营业税;(二) 银行、保险公司、信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票据、金融公司以及典当公司徵收2%营业税;(三) 小型企业和取得财政部认可免于报告总收入的企业将徵收1%的营业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
营利事业之总公司在台湾境内者,应就其台湾境内外的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併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事业之总公司在台湾境外者,应就其台湾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依本法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得由纳税义务人提出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并取得所在地经台湾政府认许机构之签证后,自其全部营利事业所得结算应纳税额中扣抵。扣抵之数,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国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自2018年起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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