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特点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法律地位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包括在香港、澳门和台湾)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总机构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开具发票,不得向外汇款,不得签订买卖合同,不得接受劳务收入,但可以担任总机构的联络和宣传机构。
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名称应当採用“外国企业名称+北京+代表处”的形式。
例如,美国纽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
3、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地址
在向北京市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文档前,必须租赁常驻代表处使用的办公场所,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可以由常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或外国总机构的董事签署。
二、 申请常驻代表处登记所需的文件
申请设立常驻代表处的外国总公司负责准备下列资料和文档:
1、 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进行认证的外国总机构的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
2、 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进行认证的外国总机构的银行资信证明;
3、 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进行认证的外国总机构的章程;
4、 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进行认证的外国总机构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5、 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进行认证的有权签字人的护照复印件;
6、 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进行认证的首席代表/代表的委任书;
7、 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进行认证的首席代表/代表的护照复印件;
8、 外国总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活动、注册位址、联繫电话等经营情况;
9、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3张照片、护照复印件,中国联繫电话以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址;
10、 如果首席代表/代表是中国公民,请提供北京外事服务机构出具的派遣函;
11、 代表处使用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原件,租赁期限不少于12个月;
12、 由产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
三、 常驻北京代表处登记和后续程序
常驻北京代表处的登记程序可归纳为两个步骤:
1、 申领登记证
首先是向北京市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领登记证;常驻代表处登记证一经签发,就需要办理以下第二步所列的后续程序。
2、 设立后的后续程序
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签发后,我们再办理设立后的后续程序,包括:
(1) 刻制代表处的印章;
(2) 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3) 申请开立人民币基本帐户。
3、 其他可选程序
(1) 首席代表/代表的外国人工作许可;
(2) 首席代表/代表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四、 注册所需时间
序号
服务项目
所需时间
(工作日)
1
编制全套注册登记文档
3
2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5
3
刻制代表处的印章
1
4
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1
5
申请开立人民币基本帐户
5
共:
15日
6
首席代表/代表的外国人工作许可
20
7
首席代表/代表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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