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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目前,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   降低税率

  1. 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的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1)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设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国企业,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
    (2)   自1999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受地域限制。
    (3)    位于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城市老城区,经营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4)   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股权银行等金融机构,其最低要求为外国投资者的资金投入或银行总行向分行注入的经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超过10年。

  2. 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的所得税按24%的税率征收:

    (1)   位于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老区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
    (2)   设在沿江开放城市、省、自治区省会城市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
    (3)   在国务院批准的度假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   减税免税期限

  1.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获利年度的前2年免征所得税,获利年度的第3至第5年减按50%计征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获利年度前5个免征所得税,获利年度第6至第10个,减免50%的所得税。
  3.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的税收减免期满后,经这些企业申请,并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今后10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
  4.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第一个获利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减按50%计征企业所得税。
  5. 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或者银行总行向分支机构注入的经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第一个获利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减按50%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务院确定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区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50%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   出口导向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的出口型企业,其依法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他们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半。减征额在10%以下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创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法享受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再减半征收三年。减征额在10%以下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   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 全国计划、经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
  2.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培训等费用,应当按实际发生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 企业、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的成本,在符合固定资产准则或者成为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应当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者促销年限至少2年。

七、   集成电路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2.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应当适当缩短至少3年。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行政机关批准。
  3. 总投资80亿元以上,或生产线宽小于0.25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
    (1)   贯彻鼓励外商投资能源和交通运输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   企业进口自用原材料和消耗品,进口阶段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八、   退还再投资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的,扩大注册资本或者用于设立其他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投资者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用于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外国投资者利用其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开办企业,在中国境内扩大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自开始再投资之日起一年内,应出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验资(有关部门出具);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退还利润用于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   预提所得税的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能源、交通事业开发的,对特许经营费用,减按10%的预提所得税征收;对具有技术先进性或者提供优惠条件的企业免征预提所得税。

2000年,国家降低了预提所得税税率。对外国企业实际收入按10%计征预提所得税,前提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其所得来源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经营权,或者虽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中国的机构、场所无关联。

十、   免征地方所得税

广东省政府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山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十一、购买国产设备的成本计入所得税减免

对于2002年3月11日公布的新修订的《国家外商投资指导产业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费用的40%抵免采购年度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加额。前提是该设备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禁止免征进口关税的目录商品之列,且该中国制造的设备应以现金购买,在1999年7月1日以后未使用并生产的,不包括出资方作为注册资本的设备。企业应在购置设备后2个月内向当地税务行政机关申请抵免并报省税务局批准。

十二、技术开发成本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成本每年增加10%以上(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企业按其技术开发实际费用的50%,在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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