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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

一、    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标准如下:

1.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应纳税项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       居民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适用以下所得税税率表表一。

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计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后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与扣率(参照以下税率表表二)。

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计算公式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3)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20%
2.        非居民个人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参照以税率表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表三: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计算公式如下: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3.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是指: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对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确定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表四: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4.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个人出租住房适用10%税率。

计算公式如下: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5.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

计算公式如下: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0%

三、    主要免税项目

以下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利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 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4.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津贴和国务院规定的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5.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 保险赔款。

7. 军人的专业安置费、复原费。

8. 国家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9.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

10.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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