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包括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2.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3. 税率
不同地区单位税额差别较大,即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为:大城市1.5-30元, 大中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 矿区为0.6-12元。经批准后,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4.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根据纳税人占用土地的实际面积,并按单位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5. 主要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定的主要减免项目为: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8)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占用且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土地;
9)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10)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11)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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