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占用税适用于所有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农作物种植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
地区
税额(元/平方米)
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地区
10-50
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
8-40
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
6-30
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
5-2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附件一中规定的平均税额。
*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适用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适用税额加征150%。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缴纳。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缴税款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 * 每平方米适用税额
1)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4)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5)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附件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平均税额(元/平方米) |
上海 |
45 |
北京 |
40 |
天津 |
35 |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
30 |
辽宁、湖北、湖南 |
25 |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
22.5 |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
20 |
山西、吉林、黑龙江 |
17.5 |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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