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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系统 – 车船税

中国税务系统 – 车船税

1.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2.      征税范围

(1)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3.      税目与税率

税目

计税单位

备注

乘用车(按排气量分档)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商用车

客车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每辆

-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由国务院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3.       应纳税额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 = 年应纳税额 /12 x 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 = 12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月份)+ 1

4.      主要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1)
捕捞、养殖渔船;
(2)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
警用车船;
(4)
依法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
对节能汽车(乘用车及商务车)减半征收;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6)
省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
(1)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车船税;
(2)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
(3)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
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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