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车辆购置税采用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5. 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的取得方式
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
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自产自用
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
下列情况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1)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2)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购买自用车辆;
(3)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4) 设置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作业车辆;
(5)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免征车辆购置税;
(6)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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