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税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
目前,中国税收的征收管理分别由财政部,税务机关和海关等系统负责。
国家税务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征某些税收。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船舶吨税。此外,海关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其中,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增值税(含委托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资源税(含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其他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印花税。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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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含委托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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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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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税外,其余部分与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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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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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汇总缴纳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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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从2016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全部归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