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长期业务目标的投资者应考虑是否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外国公司虽然可以与中国企业签订一些商业合同,如销售合同、许可证协议和销售协议,但如果没有经批准的营业执照,则不能直接在中国开展业务。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将有利于在中国开展业务,也可以避开中国某些法律对外国公司的一些限制。
一些外国公司可能已经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处。代表处虽然可以从事母公司业务相关的联络活动,但不能直接在中国做生意。由于中国法律不承认代表处为独立法人,因此代表处不得对第三方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从而无法从事与第三方签订商业合同等经营活动。代表处也不能直接雇佣中国本土员工,只可以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
如果希望在中国直接投资、雇佣本地员工、从事研发、制造产品、将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到中国市场的公司,应考虑在中国设立子公司。
本文提到的在中国的子公司是指至少有一个股东是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注册或拥有外国公民身份的外国投资者)的公司。在中国,外商投资的子公司通常被称为外商投资企业(FIE)。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25%。三、 子公司的投资方和注册地选择
如果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是在中国注册的公司或中国公民,则此公司是一家内资公司,而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都受《中国公司法》监管,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受外商投资法等特定法律监管,在许多方面都受其他不同的法规约束。
某些业务领域限制外商投资,如电信服务和在线内容提供商,即使在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企业也受外国投资者最大股权拥有门槛的限制(即外国投资者必须与中国合作伙伴合资),对其投资者的额外要求使成立审批程序所需时间延长。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外国投资者将在中国境内找中国合作伙伴设立内资公司,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在允许的行业中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这种结构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非限制性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公司之间能够建立协议,此类协议可以提高企业的灵活性,帮助外国投资者更快、更高效地实现其业务目标。
外商投资企业允许有四种可能的注册形式:
- 外商独资企业;
- 中外合资企业;
- 中外合作企业;和
-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家实体是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的责任也受其认购股份的限制。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需达到25%以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像前三家那样被外国投资者普遍使用。
外国投资者不通常注册股份公司的原因如下:
因此,除非中国子公司有意在不久的将来在中国股市上市,否则大多数外国投资者倾向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时间显著延长,且需要更高的最低资本金。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三年后不得转让。
- 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至少两名股东。当外国投资者考虑在中国设立公司时,他们总是希望拥有中国子公司的100%控制权,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合乎逻辑的选择。
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在的行业无限制其必须为独资,外国投资者应考虑自身的商业模式和情况决定是设立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目前,如果在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经营,更多的外国投资者选择外商独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必须严重依赖当地支持,如土地、工厂、设备或进入当地销售和市场渠道,则可以寻找中国合作伙伴能够协助合资企业提供这些项目,也可以考虑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
即便如此,由于许多外国投资者现在更熟悉中国的市场和商业环境,如果外国投资者能够通过雇佣有能力的本地人以获得本地的支持,则外国投资者更愿意选择外商独资的形式。此外,许多中国政府当地部门越来越习惯直接于与外国公司沟通。由于这些原因,外商独资并不会在需要依赖当地资源和渠道的方面不利。此外,外商独资企业的母公司在企业管理、控制知识产权、与外商独资企业订立合同安排以及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方面通常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外国投资者除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还可以通过收购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公司,使被收购的企业成为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
从中国法律的角度来看,外国投资者的国籍不会影响其子公司在中国的审批程序或待遇。无论外国投资者注册在开曼群岛或美国注册或其他地方,外商投资企业都遵循相同的批准程序和相同的规定,并享受相同的待遇。公司股东为港澳等特殊地区的外国投资者的公司也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当然,根据中国与投资者母国之间是否有双边税收协议,对不同国家的外国投资者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此外,投资者在选择子公司的注册地时,应考虑子公司若需要注销时的未来计划,以及从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的角度进行税务规划。
合格的人力资源也是决定在哪里注册子公司的主要因素之一。注册地附近设有大学和高等学院则有助于为高科技公司提供合格的研发人员。北京和上海是中国两个最大的城市,许多高科技公司落户北京和上海也就不足为奇了。江苏、浙江、四川、广东等发达地区的城市也提供大量的高科技人才。制造业公司的投资者同样希望在当地有足够的劳动力以支持制造业,方便建立工厂和调运设备。
许多城市和地区都建立了工业和高科技园区,通过提供各种优惠来吸引投资者到园区内投资。税收优惠主要在所得税和进口税方面,取决于园区的性质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除一些地方税费外,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受国税监管。投资者应确保他们选择的园区得到国家的正式认可。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地方当局是否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取决于该企业拟从事的行业性质及总投资额。目前,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由市级或省级部门批准。如果已备齐所有必需的注册文件则可直接提交给当地审批机关,从事不受特定法律限制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一个月内获得批准登记。
中国法律将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四类: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在后WTO时代,中国对外国投资的行业限制正逐步减少。
在中国,所有企业(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般来说,内资企业获批准的经营范围更广,除法律特别允许的企业外,内资企业可从事法律允许的任何业务。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可从事业务范围并非如内资企业般全面,外商投资企业仍需要为特定的业务申请特定的经营范围。由于每个行业都被归类为鼓励、允许、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因此每个外商投资企业都应详细说明业务范围。例如,一般批准生产半导体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获得生产化学产品的批准;从事非零售或批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销售第三方的产品(因为零售或批发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受法律约束需经营特定的产品),不过可以销售其"制造"的产品。
此外,部分特定的商业活动即使在外商投资企业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仍需要得到特别许可证后才可进行。例如,基本电信业务或增值电信业务只能取得工信部颁发的许可证后才可以进行。
在日常经营期间,只要交易行为符合中国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其他国内外的实体开展业务,包括签署商业合同、授权许可、向银行借款和聘请经销商等。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与其达成交易的任何第三方的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对第三方的责任仅限于其资产,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知识产权在中国受行政和司法的保护。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其权限内的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中国法院主张其权利。
中国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主要成员,上述公约包括《伯尔尼公约》(版权保护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巴黎公约》(专利保护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保护)。商业机密主要受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的保护,保密协议和非竞争协议也可以在中国有效执行。甚至可以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对外商独资企业进行出资,但知识产权占比不应超过注册资本的20%(对于高新技术,这一比例可以高达30%)。
外汇不允许在中国境内自由流通。除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银行账户中预留的外汇最高限额外,其外汇收入必须折算成人民币。另一方面,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合法付款可以兑换成外币。获准办理相关外汇业务的银行将检查每次汇款所需的文件。将所需要的文件提交给银行,并扣除适当的税费后,则可以将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股息、许可费和购货款汇出中国。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或其当地办事处的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雇佣行为受中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的约束。医疗保险、养老金、失业保险和住房公基金等社会保险福利是法定的。雇主可要求员工签署符合有关法律和条例的保密协议、非竞争协议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
目前,中国员工虽更普遍接受股票期权的发放,但员工没有固定的方法来行使股票期权。实际上,一部分中国员工通过存放在中国境外的资金(或其家庭成员或亲属的资金)来行权,但大多数在中国境外没有银行账户的中国雇员通常选择无现金行权。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出售或转让其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来退股。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并取得批准,尽管此类申请通常是常见的。如果股权转让由外国投资者转让给中国投资者,中国投资者随后将外商投资企业转换为内资公司,则该内资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要求,而不是外商投资法。
在某些情况下,买方选择购买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和业务时,卖方可能被要求进行清算和解散。需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偿还其欠第三方的工资、税款和债务后,剩余资产可以按其权益百分比分配给股东,这将有效避免买方承担卖方对第三方的责任。
投资者也可选择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在国外注册并上市,以便其股份可在公开市场上出售。
习惯于在欧美国家开展业务的公司会发现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经营环境大不相同。寻求在中国设立子公司的投资者和企业家应考虑中国市场需求和子公司的长期战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完成清算、解散程序后,可以完全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并可以将剩余资产分配到境外。
经过用心规划和设计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成本,并为子公司在将来寻求融资时消除意外。投资者在全面了解中国的业务限制和机遇后,能更高效地做出业务决策,以成功建立、运营和清算子公司。
启源可以帮助投资者:
- 准备设立前文件(会议记录、授权书等),安排翻译、公证和来自各地的认证。
- 安排注册代理人并监督登记工作(只有在法律要求注册代理人执行某些工作的情况下)。
- 起草必要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 聘请审计师对注资和年审进行审查。
- 寻找合适的营业地址,安排租赁、设立办公室,包括安排电话、传真、宽带、购置办公机和家具。
- 根据劳动法聘用当地工作人员并办理手续。
- 进行后续登记工作和开立银行账户。
- 年度检查报告。
通过在香港、上海、深圳、北京、新加坡、台湾和美国的办事处和员工,启源将遵循公司设立的过程,节省投资者的时间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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