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 向工商局登记注册
工商局是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机构也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和管理机构。这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企业法人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9日,中国颁布了《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建立了公司登记制度。目前,企业登记制度和公司登记制度并存。根据定义,外商投资企业 既是企业也是公司。因此,企业登记制度和公司注册制度都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中国对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相关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则这些规定应优先于《公司法》。《公司法》也适用于公司注册制度。因此,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仍受企业登记制度的约束。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投资者申请注册登记前,应当向工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工商局将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并在提交所有文件后十天内决定是否注册该名称。
注册后,工商局将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公司名称保留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保留的名称不应用于业务活动。如果有效期已过而公司尚未注册,则名称保留将失效,投资者也可以申请名称延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包括四个部分: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和注册地。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以名称中所登记的行业和中国政府颁布的行业分类或经营范围从事相关的行业。
根据中国法律,外商投资企业的责任形式应在名称的末尾注明。企业法人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根据中国惯例,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可以放在公司名称的开头,或者根据外国惯例在商号和公司形式之间放置。除非工商局另有批准,否则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应包含"中国"或"国际"等字眼。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使用"集团"一词,外商投资企业应为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多家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中国法律,企业集团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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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必须超过6,000,000美元,且至少有五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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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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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2,000,000美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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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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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的每个成员都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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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集团公司由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子公司组成。企业集团登记应当遵循《集团公司登记暂行规定》。名称包含"集团"一词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母公司。集团公司的名称可用于广告和市场推广。
外商投资企业外语名称非必需。但是,如果需要外语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外语名称只是中文名称的翻译。中国法律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文名称有相关限制,工商局也不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语名称。不过,中文名称中使用外语是不允许的。此外,字母和数字(汉字号码除外)不应在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中使用。
二、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在名称获得预先核准后,投资者可申请在工商局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工商局 应在接受申请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
三、 营业执照
在 工商局 批准登记后,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两个版本:正本和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 营业执照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项目:
1.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之日起批准的合资合同和章程规定的期限。
2. 注册号
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别,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第二部分是注册实体的法律地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第三部分是企业的注册号。
3. 企业类型
外国、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如下:
(1) 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中外合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
(2) 外商投资企业由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应当为中外合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其后面备注台湾投资、香港投资、澳门投资。如果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同时参与,括号应同时注明台湾、香港、澳门;
(3) 外国投资者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共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