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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基金会

纳闽基金会

纳闽于1990年被宣布为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后来更名为纳闽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它由马来西亚联邦政府联邦直辖区直接管理。 纳闽的法律体系与马来西亚其他地区一样,源自英国普通法。 纳闽基金会受纳闽基金会法 (LFA) 和 2010 年证券法管辖。纳闽基金会必须在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 (FSA) 注册。

纳闽基金会与公司一样,是一个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人团体,其成立目的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资产,其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或两者兼而有之,管理资产。它通常用于私人财富管理和/或慈善目的。

纳闽基金会是一个孤儿结构,它没有股东。 纳闽基金会由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员管理,并根据其章程规定运作。

纳闽基金会的结构

章程 - 规定了纳闽基金会的管理和治理范围。

管理人员 - 负责确保基金会的适当管理。

秘书 - 履行所有秘书职能,包括向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提交各类文件。

理事会成员 - 对于募集公众捐款的慈善基金会,必须任命理事会成员和监督员,负责基金会管理的总体监督,并确保按照章程实现基金会成立的宗旨和法律。实际上,理事会类似于公司的董事会。 监督人的职责是确保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行事,并按照纳闽基金会的宗旨和目标保护纳闽基金会的财产。

资产——捐赠给纳闽基金会的资产成为该基金会的资产,具有完全的合法和受益所有权。该资产将不再是创始人的个人财产,从而起到资产保护的目的。 这些资产只能用于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目的。

受益人——包括个人、公司实体或慈善机构,是那些对基金会资产拥有既得利益的人。除非章程或条款中明确规定,受益人在分配资产之前对基金会的资产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信托义务。

纳闽基金会的优势

  • 法人资格——独立法人实体的特征意味着所有责任由基金会作为法人承担。纳闽基金会受到保护,免受其他司法辖区的索赔,并且不能被强制清算以履行其他义务,例如因创始人/受益人离婚、诉讼或债权人索赔产生的义务;
  • 捐赠——虽然没有规定捐赠的最低资产数额,但通常纳闽基金会设立时至少有1美元的捐赠资产;
  • 创始人的保留权力——创始人可以保留纳闽基金会的某些权力,例如:修改章程、任命和罢免受益人的权利。 创始人也可以成为理事会成员,以便管理基金会及其资产;
  • 纳闽基金会的寿命——纳闽基金会可以“永久”存在,因为纳闽基金会法没有规定有限的期限。这根据创始人的需要保证了纳闽基金会的连续性;
  • 连续性——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设立的基金会可以合法地将住所迁至纳闽,反之亦然,前提是其他司法管辖区允许并承认这种迁址;
  • 保密性——除非法律、法院判决或章程另有要求或规定,管理人员、理事会成员、监管人和秘书不得披露与基金会有关的任何信息;
  • 免税 - 纳闽基金会来自非贸易活动(例如股息和利息)的投资收入无需根据《1990 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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