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其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高温津贴均属于职工工资范畴而非职工福利费范畴。已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职工取得的高温津贴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对于高温津贴可能有特殊规定,如海南省2013年发布的《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按照海南省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且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准予扣除:
(1) 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
(2) 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3) 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 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如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饮用的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 如一般企业为员工发放非高温条件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品,则应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亦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以上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由于企业为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职工配备的防暑降温品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以上列举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因此,企业为购买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防暑降温费指企业为夏季在岗的员工以现金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费。不同于高温津贴针对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防暑降温费可以为所有夏季在岗的员工发放,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无特别要求,属于职工福利范畴。
-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同时亦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属于合理工资薪金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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