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依法申请歇业备案。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歇业备案。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相关法律文书向其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视为违法行为
据此,在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可不再租赁其用于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歇业期限,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市场主体首次申请歇业后,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经营后再次申请歇业,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在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应按规定填报年度报告。
在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应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市场主体进行歇业登记后,不继续缴纳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完成职工社保减员信息登记。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原则上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不办理职工社保关系增员业务,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
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累计歇业满3年;
(四)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市场主体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应当先公示恢复经营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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