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在中国申请设立一家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 有固定的住所;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自行解散的;
- 分立、合并的;
-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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