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2023年)10月1日至令和8年(2026年)9月30日内所有课税期间,允许经登记从免税事业者变更为发票发行事业者(课税事业者)之小规模事业者,消费税基准期间(2年前)的应税所得低于1,000万日元的,消费税销项税额的20%可作为消费税额纳税,以减轻小规模事业者的税负及办公负担。
针对个体商户,该支援措施实施期间调整为令和5年10~12月期间内消费税的申报至令和8年期间内消费税的申报。
举例说明,如符合上述条件、从事服务业之小规模事业者在令和5年度的销售额为770万日元(含税),经费为165万日元(含税),则当年度消费税额的计算如下所示:
不含税销售额=770万日元÷(1+消费税率10%)=700万日元
销项税额=770万日元-不含税销售额=70万日元
不含税经费=165万日元÷(1+消费税率10%)=150万日元
进项税额=165万日元-不含税经费=15万日元
如采用一般计算,则消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5万日元
如采用简易课税,则消费税额=销项税额-假定进项税额(销项税额×50%)=35万日元
如采用支援措施,则消费税额=销项税额×20%=14万日元
拟采用支援措施的小规模事业者无需在申报消费税前进行任何登记备案,可以直接在申报消费税时根据实际收入支出状况选择是否采用,在编制消费税的结算申报书时备注即可。
针对经登记从免税事业者变更为发票发行事业者(课税事业者)之小规模事业者,其持续化补助金的补助上限额一律提高50万日元,从原先50~200万日元提高至100~250万日元,适用于税理士咨询费用、机械装置引入费、广告费、展会出展费、委托费等。
针对中小企业及小规模事业者发放的IT导入补助金,取消补助下限,将低价会计软件纳入补助对象,中小企业及小规模事业者用于购买软件、云服务(不超过2年)、硬件等的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具体取决于会计软件的平台。如在IT工具,补助额取消50万日元的下限,保留350万日元上限;如在PC、平板电脑,适用最高10万元补助额;如在现金出纳机、售票机,适用最高20万日元补助额。
允许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亿日元、或1年前上半期的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千万日元之中小事业者,在令和5年10月1日至令和11年9月30日低于1万日元的经费等,在未保存发票的情况下,使用账簿进行进项税额扣除。
针对不超过1万日元的折扣、退换,不再需要交付退还发票,亦适用于减免的汇款手续费。该支援措施适用于全体事业者,且不限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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