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雇佣关系存在时,这些被保险人(劳工)如愿意继续加保,投保单位(公司)不可以拒绝,且要以书面提出申请。因伤病请假致留职停薪者,普通伤病未超过一年,职业灾害未超过二年,且应另检附医院或诊所诊断书;继续加保期间,被保险人不得调整投保薪资,且所属投保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保险费。
经雇主同意申请育婴留职停薪的受雇劳工,在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可继续加保,期间至子女满3岁止,但合计不得超过2年;同时抚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并计算,最长以最幼子女受抚育2年为限。
职业灾害为劳工因执行职务或从事与执行职务相牵连的行为,致发生疾病、伤害、失能或死亡的结果,且该行为与结果二者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即可认定构成职业灾害。
职灾医疗期间终止劳动契约并退保劳保的职灾劳工,可申请继续参加劳保,直到符合请领老年给付的当日为止。但如果职灾劳工因失能程度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就不能再继续加保。
职灾劳工续保期间的保险费,前2年由被保险人负担20%,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基金负担80%;2年后则由被保险人及职保基金各负担50%。
失業勞工參加勞保年資合計已滿15年以上,而離職的原因如果是因為被裁減資遣或辦理退休,但是年龄或保险年资还不符合申请老年给付的条件时,可在离职退保的2年内申请继续参加劳保。
续保期间的保险费,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80%,其余20%由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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