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须视同销售
预付购物卡不属于货物,企业在将其赠送给客户时不需要视同销售。企业将充值的预付资金无偿转让给其他方的行为,实质是资金的转让,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的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亦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 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开业庆典等营销活动中无偿赠送给客户的购物卡,应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 税前扣除
企业购买预付购物卡赠送客户,若确实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实际支出的,可以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或者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发生额60%或当年销售收入的0.5%孰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但与取得营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合规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将购物卡发放给给员工后,可凭借发放明细计入当期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另外,企业用购物卡发放员工福利属于能够具体量化到个人而且可以分割,需要按规定并入当期综合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购买购物卡时已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消费时商家将不再另行开具发票,相关支出企业可以凭购物小票或者清单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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